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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31條

發布時間:2021-01-02 浏覽人數:535

最高法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31條

山東高法 今天

法釋〔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gōng)作中(zhōng)适用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工(gōng)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

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yī)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gōng)作中(zhōng)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工(gōng)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爲正确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yī)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zī)金融通的行爲。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fēn)支機構,因發放(fàng)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适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zī)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zī)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确定的,接受貨币一(yī)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爲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爲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爲共同被告。

保證人爲借款人提供一(yī)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爲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爲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将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shēng)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當事人又(yòu)以同一(yī)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yī)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zhōng)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shēng)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可以視爲合同成立:

(一(yī))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彙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zī)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将特定資(zī)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爲生(shēng)産、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yī)百四十六條、第一(yī)百五十三條、第一(yī)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wài),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yī)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内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gōng)籌集資(zī)金,用于本單位生(shēng)産、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yī)百四十四條、第一(yī)百四十六條、第一(yī)百五十三條、第一(yī)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爲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shēng)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yī)百四十四條、第一(yī)百四十六條、第一(yī)百五十三條、第一(yī)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爲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shēng)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爲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确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yī))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gōng)集資(zī),或者以向公衆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zī)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fàng)貸資(zī)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爲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zhī)道或者應當知(zhī)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爲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爲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shēng)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财産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shēng)。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yī)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确認借貸行爲、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shēng)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yī))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僞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yī)定期限内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shēng)沒有任何争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wài)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zhōng)存在低價轉讓财産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fàng)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一(yī)條、第一(yī)百一(yī)十二條和第一(yī)百一(yī)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yuán)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爲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yī)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shēng)産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shēng)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shēng)效判決确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标的物(wù),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wài),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内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wài)。

前款所稱“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zhōng)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yī)般認定爲本金。預先在本金中(zhōng)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将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fēn)的利息,不應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爲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爲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fēn)不同情況處理:

(一(yī))既未約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标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資(zī)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yòu)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fèi)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fèi)用,也可以一(yī)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fēn),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wài)。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yī)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yī)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适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yī)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fēn)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fēn),适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标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yī)緻的,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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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gōng)作中(zhōng)适用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工(gōng)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

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yī)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yuán)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gōng)作中(zhōng)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工(gōng)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爲正确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yī)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zī)金融通的行爲。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fēn)支機構,因發放(fàng)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适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zī)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zī)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确定的,接受貨币一(yī)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爲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爲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爲共同被告。

保證人爲借款人提供一(yī)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爲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爲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将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shēng)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當事人又(yòu)以同一(yī)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yī)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資(zī)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zhōng)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shēng)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可以視爲合同成立:

(一(yī))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彙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zī)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将特定資(zī)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爲生(shēng)産、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yī)百四十六條、第一(yī)百五十三條、第一(yī)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wài),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yī)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内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gōng)籌集資(zī)金,用于本單位生(shēng)産、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yī)百四十四條、第一(yī)百四十六條、第一(yī)百五十三條、第一(yī)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爲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shēng)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yī)百四十四條、第一(yī)百四十六條、第一(yī)百五十三條、第一(yī)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爲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shēng)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爲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确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yī))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gōng)集資(zī),或者以向公衆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zī)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fàng)貸資(zī)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爲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zhī)道或者應當知(zhī)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爲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爲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爲尚未實際發生(shēng)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财産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shēng)。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yī)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确認借貸行爲、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shēng)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yī))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僞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yī)定期限内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shēng)沒有任何争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wài)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zhōng)存在低價轉讓财産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fàng)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一(yī)十一(yī)條、第一(yī)百一(yī)十二條和第一(yī)百一(yī)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yuán)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爲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yī)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爲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shēng)産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shēng)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shēng)效判決确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标的物(wù),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wài),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内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wài)。

前款所稱“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zhōng)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yī)般認定爲本金。預先在本金中(zhōng)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爲本金。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将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fēn)的利息,不應認定爲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爲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爲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fēn)不同情況處理:

(一(yī))既未約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标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資(zī)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yòu)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fèi)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fèi)用,也可以一(yī)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fēn),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wài)。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yī)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yī)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适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yī)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fēn)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fēn),适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标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yī)緻的,以本規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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