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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調查公司,婚姻調查:丈夫贈與情人錢财 妻子有權要求返還

發布時間:2021-11-16 浏覽人數:548

丈夫贈與情人錢财 妻子有權要求返還

韓女士與王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6年9月登記結婚至今。2009年王某與小(xiǎo)其十六歲的郭某相識并開(kāi)始婚外(wài)同居,于2013年8月生(shēng)育非婚生(shēng)女孩。王某自2010年開(kāi)始陸續通過轉賬、存現等方式給付郭某共計753800元。韓女士在發現王某的出軌行爲後,認爲王某的行爲不僅傷害了夫妻感情,而且王某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xià),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額财産給付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郭某,侵害了韓女士的合法财産權益,故一(yī)紙(zhǐ)訴狀将郭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認王某給付郭某款項的行爲無效,并判決郭某返還。

庭審中(zhōng),郭某抗辯王某向其轉賬彙款的款項系王某償還其借款和用于支付孩子日常開(kāi)支的費(fèi)用,不存在贈與法律關系,且自己也累計向王某轉款575000元。另外(wài),郭某還認爲韓女士主張的贈與标的并非其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财産,王某銀行賬戶上存有的現金并非夫妻既得财産,也可能是應付貨款,也可能是借入,韓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哪一(yī)筆資(zī)金是既得的、特定的夫妻共同财産。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在與韓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産多次轉入郭某賬戶,該種行爲性質應認定爲贈與。雖然從郭某提供的證據看,郭某也多次向王某賬戶轉款,但基于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郭某非法同居的事實,郭某向王某賬戶轉款的行爲性質并不影響王某多次向郭某轉款的性質,故王某與郭某之間系贈與法律關系。王某未經妻子韓女士同意贈與郭某錢款,侵犯了韓女士的财産權益,該贈與行爲應爲無效。郭某向王某轉款575000元,王某主張均系其存放(fàng)在郭某處的現金,韓女士主張一(yī)部分(fēn)款項系王某放(fàng)到郭某處的現金,另一(yī)部分(fēn)款項系郭某償還透支卡而存入王某卡内,但二人均無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應予扣除。故認定王某實際贈與郭某178800元,在王某對郭某的贈與行爲無效的情況下(xià),韓女士有權要求郭某返還,因此判決郭某返還韓女士178800元。


評析

夫妻共同财産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産生(shēng)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财産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應當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歸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zhōng),郭某雖抗辯王某給付其的款項是應付貨款或借入款項,不是與韓女士的夫妻共同财産,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款項的性質,故在夫妻雙方對财産沒有約定的情況下(xià),應當認定王某給付郭某的款項屬于其與韓女士的夫妻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yī))》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一(yī))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财産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shēng)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yī)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shēng)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shāng),取得一(yī)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yī)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zhī)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zhōng),王某多次向郭某賬戶轉款的行爲,系基于二人之間的婚外(wài)情關系而爲的贈與行爲,超出了因日常生(shēng)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範疇,事前既未征得韓女士的同意,事後亦未經過其追認。該贈與行爲既侵犯了韓女士的财産權益,又(yòu)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爲無效,故韓女士有權要求郭某返還王某向其贈與的錢财。至于郭某主張的王某還存在向其借款以及非婚生(shēng)女的撫養費(fèi)問題,因系王某的個人債務或法定義務,與本案并非同一(yī)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zhōng)一(yī)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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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調查公司,婚姻調查:丈夫贈與情人錢财 妻子有權要求返還

發布時間:2021-11-16 浏覽人數:549
丈夫贈與情人錢财 妻子有權要求返還

韓女士與王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6年9月登記結婚至今。2009年王某與小(xiǎo)其十六歲的郭某相識并開(kāi)始婚外(wài)同居,于2013年8月生(shēng)育非婚生(shēng)女孩。王某自2010年開(kāi)始陸續通過轉賬、存現等方式給付郭某共計753800元。韓女士在發現王某的出軌行爲後,認爲王某的行爲不僅傷害了夫妻感情,而且王某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xià),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額财産給付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郭某,侵害了韓女士的合法财産權益,故一(yī)紙(zhǐ)訴狀将郭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認王某給付郭某款項的行爲無效,并判決郭某返還。

庭審中(zhōng),郭某抗辯王某向其轉賬彙款的款項系王某償還其借款和用于支付孩子日常開(kāi)支的費(fèi)用,不存在贈與法律關系,且自己也累計向王某轉款575000元。另外(wài),郭某還認爲韓女士主張的贈與标的并非其與王某的夫妻共同财産,王某銀行賬戶上存有的現金并非夫妻既得财産,也可能是應付貨款,也可能是借入,韓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哪一(yī)筆資(zī)金是既得的、特定的夫妻共同财産。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某在與韓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産多次轉入郭某賬戶,該種行爲性質應認定爲贈與。雖然從郭某提供的證據看,郭某也多次向王某賬戶轉款,但基于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郭某非法同居的事實,郭某向王某賬戶轉款的行爲性質并不影響王某多次向郭某轉款的性質,故王某與郭某之間系贈與法律關系。王某未經妻子韓女士同意贈與郭某錢款,侵犯了韓女士的财産權益,該贈與行爲應爲無效。郭某向王某轉款575000元,王某主張均系其存放(fàng)在郭某處的現金,韓女士主張一(yī)部分(fēn)款項系王某放(fàng)到郭某處的現金,另一(yī)部分(fēn)款項系郭某償還透支卡而存入王某卡内,但二人均無證據證明,該筆款項應予扣除。故認定王某實際贈與郭某178800元,在王某對郭某的贈與行爲無效的情況下(xià),韓女士有權要求郭某返還,因此判決郭某返還韓女士178800元。


評析

夫妻共同财産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産生(shēng)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财産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應當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财産歸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zhōng),郭某雖抗辯王某給付其的款項是應付貨款或借入款項,不是與韓女士的夫妻共同财産,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款項的性質,故在夫妻雙方對财産沒有約定的情況下(xià),應當認定王某給付郭某的款項屬于其與韓女士的夫妻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yī))》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爲:(一(yī))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财産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shēng)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yī)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shēng)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shāng),取得一(yī)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yī)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zhī)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zhōng),王某多次向郭某賬戶轉款的行爲,系基于二人之間的婚外(wài)情關系而爲的贈與行爲,超出了因日常生(shēng)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範疇,事前既未征得韓女士的同意,事後亦未經過其追認。該贈與行爲既侵犯了韓女士的财産權益,又(yòu)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爲無效,故韓女士有權要求郭某返還王某向其贈與的錢财。至于郭某主張的王某還存在向其借款以及非婚生(shēng)女的撫養費(fèi)問題,因系王某的個人債務或法定義務,與本案并非同一(yī)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zhōng)一(yī)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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