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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gōng)作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通知(zhī)指出:公安機關對于申請執行人控告的事實或者法院移送的拒執罪的線索,在接受材料後60日不答複的,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自訴。2015年7月,法院出台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将拒執罪的追訴由以往的單一(yī)公訴模式改爲公訴、自訴并行模式。這意味着,申請執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檢察機關控告。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人則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不過,在追究拒執犯罪中(zhōng),公訴轉自訴的程序銜接尚存難點。據法院執行局副局長何東甯介紹,目前,對于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法院向公安機關移交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對審查決定立案期限上沒有明确規定,“這就導緻實踐中(zhōng)出現公安機關接受控告或線索長時間不答複、不接受材料的情形。”
“這些問題導緻追究拒執罪的程序不暢通,一(yī)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拒執罪精準打擊。”何東甯表示,目前,全國有部分(fēn)法院已向法院請示,法院對此也作出明确答複。
這份編号爲“法[2018]147号”的通知(zhī)指出,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内不予書(shū)面答複,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爲侵犯了其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内不予書(shū)面答複,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通知(zhī)還指出,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yòu)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gōng)作有關問題的通知(zhī)
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解放(fàng)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法院生(shēng)産建設兵團分(fēn)院:
近期,部分(fēn)人民法院向我(wǒ)院請示,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不予書(shū)面答複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書(shū)面答複或者明确答複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如何處理?鑒于部分(fēn)人民法院所請示問題具有普遍性,經研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特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内不予書(shū)面答複,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爲侵犯了其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内不予書(shū)面答複,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yòu)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後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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